【多維連載】
為了一目了然,,這裡把《十七條協議》中的每一條用一句話概括如下﹕
一、西藏屬於中國﹔
二、西藏同意解放軍進藏﹔
三、西藏自治﹔
四、西藏現行制度、達賴和各級官員的地位不變﹔
五、六、恢復班禪地位﹔
七、維護西藏宗教﹔
八、藏軍改編為解放軍﹔
九、發展西藏教育﹔
十、改善西藏人民生活﹔
十一、中國不強迫西藏改革﹔
十二、對西藏官員不究既往﹔
十三、進藏解放軍遵守軍紀﹔
十四、中國掌管西藏外交﹔
十五、中國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
十六、中國擔負其在西藏所需的經費﹔
十七、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7〕
中共代表在談判過程中,堅持由於過去受到帝國主義控制,所以西藏才對祖國有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西藏代表最初否認西藏存在任何帝國主義勢力的活動,但是中共代表提醒說那是因為西藏人還沒有識破他們。最後西藏代表不得不說“如果他們在那裡,那你們就把他們趕走”。對條款的具體內容,雖然西藏代表不喜歡中國在西藏駐軍和由中國掌管西藏外交的條款,但是他們理智地認識到沒有別的選擇,對此必須同意。他們曾拒絕在談判中加進有關班禪的條款,那是歷史遺留的問題,與這個談判沒有必然聯繫,但是中共方面認定西藏解放與班禪回歸是不可分割的,必須一攬子解決。中共方面把班禪作為牽制達賴的一張牌,從一開始就處心積慮地予以安排。這與歷史上清朝政府和民國政府採取的政策一脈相承。雙方衝突最大的是有關中國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的條款。梅•戈德斯坦在他書裡這樣描寫﹕當西藏代表問軍政委員會的目的是什麼時,中共代表答覆說,這要視在履行《協議》時西藏的需要而定。西藏代表不贊成中共代表所作的解釋,他們說這與《協議》中所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不會改變現存制度的內容相矛盾。這種分析激怒了中共代表,他們氣憤地回答說﹕
“你們是在說你們打算同中央人民政府作對吧﹖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們就回去好了,沒有必要再呆在這裡。我們將派人民解放軍進藏。”於是西藏代表力圖讓中共代表平靜下來,便建議休會。在這段時間,西藏代表進行了內部交談並決定必須老老實實地接受。儘管在《協議》的其他各點都曾產生過分歧,但是這是唯一的一次中共代表表示,如果西藏代表不同意這一點,將派軍隊進藏進行武力威懾。在中共代表看來,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這就允許他們建立自己永久性行政管理機構。〔8〕
既然中共去西藏是為了確立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而主權是由政權直接體現的,它就不可能不打算建立自己的政權體系。中共不願意明確解釋的軍政委員會,實際上的目的是一旦形勢需要,它就隨時可以把西藏政府置於一旁,自行接管西藏政權。
協議的最後一條也很重要,因為它意味著不需要西藏噶廈政府和達賴喇嘛批准,這項協議就已經可以開始實行。儘管在談判開始時阿沛表示他不具有簽署一項協議的權力,後來他又矛盾地同意在協議上寫上他是“全權代表”〔9〕。而且不知什麼理由,西藏談判代表沒有要求先把談判結果通報西藏政府,待獲得批准後再對外公佈。結果,達賴喇嘛本人以及西藏地方政府是通過北京的廣播得知協議內容的,他們立即致電西藏代表表示反對,阿沛等也因為簽署了這樣一個協議而被許多藏人視為是對西藏的叛賣。
中共充分利用了協議最後一條賦予的合法性,在達賴和噶廈政府對協議表示正式同意以前就開始向西藏進軍。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七條協議》簽字﹔七月一日,中共進藏大部隊就從四川甘孜向西進發﹔七月二十五日,十八軍進藏先遣支隊從昌都出發﹔八月二十八日,進藏主力部隊向西藏挺進﹔九月九日,先遣支隊達到拉薩。在此期間,噶廈政府束手無策,唯一的辦法就是拖延。一直拖了五個月,直到解放軍主力部隊也已達到,在拉薩城外安營扎寨,才在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以達賴喇嘛的名義向北京發出了正式批准協議的電報。
電報文字用的是典型的中共式語言,與其說是承認協議,不如將其看作是對兵臨城下無可奈何的回應﹕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
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權代表噶倫阿沛等五人,於一九五一年四月底抵達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權代表進行和談。雙方代表在友好的基礎上,已於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簽定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並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謹電奉聞。
西藏地方政府達賴喇嘛
公曆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藏曆鐵兔年八月二十四日〔10〕
毛澤東在兩天之後﹙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給達賴覆電表示祝賀。同日中共軍隊即開進拉薩,並舉行了耀武揚威的入城式。不久西北方向進藏的中共軍隊也到達拉薩,並與在其之前到達的中共十八軍比賽威風。全體官兵被命令用羊血代替鞋油擦亮棕色馬靴。部隊長范明乘坐的吉普車是用氂牛馱進西藏的零部件,進城前才裝配起來。女兵一律騎馬或駱駝。士兵隊列行進皆齊步跺腳,高喊行進口號,數里之外都能聽到〔11〕。同時,中共軍隊陸續開赴日喀則、江孜、亞東等一系列西藏重鎮,自此西藏全面落入中國的軍事控制。
達賴喇嘛是在一九五九年流亡印度之後才公開宣稱《十七條協議》非法,理由是那是一個在武力威脅下被迫簽定的協議,是不平等的。然而合法與非法與否,不能以批准協議時心裡願意還是不願意衡量。藏人後來提出的那些對談判的指控即使都是真的,在達賴喇嘛正式批准協議時也都已存在。如果當時放棄了對那些指控的追究,後來也就難以把它們重新當作理由。何況人類歷史上多少條約都是在強權下簽訂的。在國際關係史上,作為戰爭產物的和約,如經典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一六八四年﹚、《維也納條約》﹙一八一五年﹚、《凡爾賽和約》﹙一九一九年﹚等,戰敗一方都可以說那是在武力威脅下簽署的,也都可以被認為它們是不平等的。
退而言之,如果武力威脅下面簽署的條約非法,那麼在同樣的標準下,不但《十七條協議》是非法的,而且一八五六年《西藏與尼泊爾條約》以及一九○四年的《英藏條約》也都是非法的。但是西藏一貫獨立論者在描述西藏的歷史和法律地位時往往使用雙重標準﹕一方面他們毫不猶豫地指責武力威脅下的《十七條協議》為非法,另一方面卻認可同樣在武力威脅下的《西藏和尼泊爾條約》和《英藏條約》的合法性,並且堂堂正正地用這兩個條約作為西藏有權簽署國際條約,從而具有獨立的國際人格的重要證據。如果擯棄雙重標準,那麼結論應該是也只能是﹕上述三個條約要麼都非法要麼都合法。但是這對他們也是個兩難選擇,因為如果它們都非法,那麼西藏在歷史上就缺少或減少了其獨立的重要證據﹔如果都合法,那麼《十七條協議》毫無疑問地意味著這種獨立的終結。〔12〕
冷靜和理性地看,《十七條協議》應該是當時西藏所能爭取的最好結果。阿沛•阿旺晉美以現實的態度較好地完成了談判。收到噶廈表示反對的電報時,阿沛向噶廈表示,如果不同意他談下來的協議,就請派另外一個代表團來接替他。西藏上層內部當時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是反對與中國妥協,主張達賴喇嘛流亡印度,另一種則是願意與中國合作,接受《十七條協議》,但是誰都沒有堅持與中國人繼續作戰到底。有意思的是,西藏的僧侶大都持後一種態度。在他們的一再請求下,達賴喇嘛於一九五○年七月回到拉薩,再經過一再拖延,最終正式表態接受了《十七條協議》。
今天,流亡在外的西藏人認為當年把西藏就那樣拱手讓給中國人,是西藏上層人士犯下的罪行。倫敦西藏基金會主任平措旺杰這樣指責當時的拉薩政府﹕“在中國剛開始入侵西藏的時候,沒有採取任何可以阻止中國軍事行動的措施......讓他們進入西藏就是把西藏送給中國的第一步。”〔13〕當記者問到他那時只剩幾千藏軍,如何抵擋數以十倍計的中共解放軍時,他豪邁地回答﹕
這根本就不是問題。即使藏族人民沒有受過軍事訓練,我相信他們可以作戰。我們和你們西洋人不同,我們每個人都有武器,最低限度,絕大部分的藏民都有武器。很簡陋的武器,沒錯,但是還是武器。何況他們對打鬥早就習以為常,有時候甚至是趨近於殘酷的鬥爭。一旦他們決定要幹,他們就會幹到底,那怕是犧牲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如果當時的西藏政府說“我們的國家面臨著危險,所有的同胞必須起而戰鬥,我們沒有別的選擇”,整個民族都會熱烈響應參加動員的。〔14〕
的確,當時的西藏貴族與僧侶寧願苟且偷安。只要他們自身特權不受威脅,就相信中國人的進入不會給西藏帶來壞處。不管是作戰還是流亡,都會使他們失去原本舒適的生活,這是他們不願面對現實的原因之一。然而,戰爭畢竟不是街頭打鬥,光靠勇氣也不能保證獲得勝利。現在在倫敦生活的平措旺杰盡可以想像當年西藏該如何戰鬥,指責歷史是容易的,誰都能做,但實際上可供當年西藏決策者們進行選擇的餘地,實在已經很小。
無疑,《十七條協議》肯定是中共的勝利。那是西藏第一次明確承認中國的主權,使中國統治西藏有了合法性,同時《十七條協議》也給中共提供了逐步改變西藏地方政府和改造西藏社會的著手之處。它的勝利基礎確實在於軍事實力,不過,在現代主權秩序中,實力強大的一方獲勝,只是一種正常的邏輯。
反而,比較一下當年清朝政府施加給西藏的《二十九條章程》,中共的《十七條協議》至少在文字表面顯得寬容得多,態度也友好得多。《二十九條章程》除了兩條單純談軍隊的裝備﹙第七和二十六條﹚,一條越俎代庖地超越藏政府下令免差徭和稅收欠款﹙第九條﹚,其他全部條款都是施加給西藏的限制性條款,幾乎沒有任何協商氣氛,通篇皆是“不得非議”﹙第三條﹚、“即予嚴懲”﹙第五條﹚、“加以懲罰”﹙第八條﹚、“都得服從”﹙第十條﹚、“不得逾規亂為”﹙第十一條﹚、“不准參與政事”﹙第十二條﹚、“予以查究”﹙第十三條﹚、“必須按照”﹙第十四條﹚、“立即革退”﹙第十六條﹚......之措辭,只能感覺到清廷居高臨下的權威和權力,命令西藏無條件服從。
《十七條協議》除最後一條說明生效日期外,有實質內容的十六條條款中,北京對西藏地位作出保證和對北京進行約束的有八條,佔一半。且通篇宣稱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固然,那可以被視為一種玩弄形式的伎倆,北京在協議中是獲得實質優勢的。但是與北京當時在實力上的優勢相比,它在協議中獲得的優勢還是比較收斂的。拉薩與北京畢竟不是同一水平的對手,剛剛遭到軍事上的大敗,又受著解放軍的三面重圍。與制定《二十九條章程》的清朝相比,中共強勢有過之而無不及,即使直接用軍事手段佔領西藏,打進拉薩,西藏又有什麼能力對抗﹖所以,從最低的意義來講,《十七條協議》的簽定至少延長了達賴喇嘛和噶廈政府八年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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